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5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孟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8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孟元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王孟元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書記官楊筱惠附表:受刑人王孟元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1│施用第│有期徒刑│99年11月26│彰化地檢10│臺灣│100年度訴│100年3月│臺灣│100年度訴│100年3月│彰化地檢│││一級毒│8月│日│0年度毒偵│彰化│字第199號│7日│彰化│字第199號│29日│100年度│││品│││字第119號│地方│││地方│││執字第18│││││││法院│││法院│││22號│├─┼───┼────┼─────┼─────┼──┼─────┼────┼──┼─────┼────┼────┤│2│竊盜│有期徒刑│99年11月5│彰化地檢99│臺灣│100年度簡│100年4月│臺灣│100年度簡│100年5月│彰化地檢││││4月│日│年度偵字第│彰化│字第857號│25日│彰化│字第857號│24日│100年度││││││11344號│地方│││地方│││執字第33│││││││法院│││法院│││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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