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禁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88號聲請人甲○○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雖否認全部犯行,惟有證人指述等卷證可佐,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復有共犯未到案,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裁定自民國99年1月8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撤銷禁見狀。
三、經查,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本件尚有共犯曾東進未到案,被告復於本院訊問及準備程序時翻異前詞,且與其辯護人亦均聲請傳喚證人到庭證述,是有事實足認其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自有禁止接見通信之原因及必要,聲請人聲請解除禁見通信,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李淑惠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