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勞小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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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勞小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即
即反訴原告 李銘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靜婷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2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本、反訴判決,均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8,908元
(計算式:本訴部分74,908元+反訴部分264,000元=338,90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