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建小字第20號
原 告 張泮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昌平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叁仟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