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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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391號
原   告  郭元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金舜陳明家
陳明和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25,6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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