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73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738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黃明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8月13日下午3時在本
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書記官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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