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4年度壢簡字第14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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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1459號

原告 林欣

被告 王進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於簡易程序亦適用之。

二、經查,被告住所地在雲林縣,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見本院個資卷及本院卷第5頁背面),是本件非屬本院轄區,應認本院就本件訴訟並無管轄權,揆諸前揭規定,本院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黃丞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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