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09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094號

聲請人 李暐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莉秋 間聲請對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8月18日所簽發借據一紙,均已屆期,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爰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為有價證券,須以佔有票據表彰權利,故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自應由聲請人提出本票原本,以證明其為票據權利人。惟聲請人於聲請狀內僅附借據原本一紙聲請本票強制執行。又按本票為要式證券,本票之作成,必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法定方式為之。又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屬本票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未記載,其本票當然無效,此觀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第12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即明。查聲請人所提出借據一紙,惟於該票據上並無「本票」二字之記載,尚難認其為本票,是其不具有票據效力,則聲請人據以請求對相對人為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核屬無據,應以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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