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5年度營秩字第58號刑事裁定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裁定    95年度營秩字第58號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5
年8月23日南縣麻警偵字第095001195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之現場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
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95年8月3日0時40分許。
 ⑵地點:台南縣○○鎮○○路16之7號網路大亨資訊館。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現場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
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未滿18歲少年黃00(00年0月0日生)於警訊時之證言。
 ⑶經警當場查獲,並有現場檢查紀錄表、勸導少年登記表在
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7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法院書記官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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