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上易字第1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上易字第133號上訴人即自訴人 朱惠萍 自訴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
江俊傑 律師被告 林森源 選任辯護人 陳麗珍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自字第10號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壹、程序方面(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主張本件自訴人並未參與本件之會議,自訴人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之規定,並非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一方之同意,自訴人於本件提出之錄音資料,不符該條規定,本件之錄音光碟及譯文等資料,為私人違法取得之證據,應無證據能力云云,自訴人則陳稱:系爭光碟係他人輾轉給伊,不願提供與會(提供光碟)人士之姓名,擔心被告對該人不利,但並非非法取得等語(見本院卷第89頁),則系爭光碟既係自訴人輾轉自與會人士處取得,被告復無法提出證據證明,該光碟有何非法取得之情事,其空言指稱該光碟係非法取得之證據,無證據能力云云,並無可採。從而該光碟應有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二、其餘以下所引用之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自訴人、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並未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74-75頁),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之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且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依法進行調查、辯論(見本院卷第91-93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自訴意旨略以:㈠自訴人朱惠萍於民國(下同)87年3月16日起任職於璟豐工
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璟豐公司),擔任資訊中心文件管制員迄今;其學習能力與工作能力優異,績效卓著,備受公司同仁肯定。被告林森源則為璟豐公司之董事長兼總經理,為自訴人之高階上司。詎料,被告欲將自訴人調至中短期難以勝任之新職,竟故意公眾羞辱自訴人,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99年5月15日,在璟豐公司研發部、品保部及管理部之公開會議上,將 陳永泉 經理、 許正岩 課長、 莊有智 課長、 陳碧玲蔡明志鄭百圻 等璟豐公司多位主管及員工,召入會議室內,公然以「朱夫人」、「沒親沒戚、沒朋沒友」等言語,羞辱詈罵、嘲笑自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云云。
㈡又被告於上開時、地,復於該會議中,當眾就某男期盼自訴
人繼續擔任原職務,留在原部門之請求,回應稱:「不然你能期望她(即自訴人)能幫你做啥?」、「對啊,我就說,就電腦方面,叫她(即自訴人)加減幫你keyin啊,幫你做一些資料,一些表格這些,和做一些檔案整理,可以嗎?」、「那你希望她(即自訴人)像陳碧玲,陳碧玲在研發這裡已經有多少的這個資歷,這個歷練過了?她(即自訴人)馬上去馬上可以說就像這邊研發小姐這樣子嗎?這樣子她(即自訴人),就不是朱夫人了啊!」、「她(即自訴人)在辦公室這邊上班難道是做得很輕鬆啊,沒親沒戚,沒朋沒友啊!」等語,被告散布前開不實之事,足使自訴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及名譽受到貶抑,因認被告另涉犯同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法誹謗罪係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其成立要件。行為人必有散布誹謗他人具體事實於眾之故意,而客觀上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的行為。次按刑法第309條所規定「侮辱」,係指以出於侮辱他人的故意,在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情形下,直接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而言。
三、自訴人認被告涉犯本件公然侮辱及誹謗罪嫌,無非以會議現場被告錄音光碟乙片及譯文內容乙份為據。被告固坦承有於99年5月15日下午,在璟豐公司會客室召集品管部經理、研發部科長、採購科長及研發部科員,追究研發部在研發上的瑕疵,因研發部門很多資料沒有建構,人力不足,伊在會議上曾指定自訴人幫忙輸入資料。伊不記得曾否在會議上說過自訴人所指的話,惟伊如果稱自訴人為「朱夫人」,亦屬尊稱,並非罵人的話,伊無為部屬取綽號的必要,伊無侮辱及誹謗自訴人之意等語。
四、經查:㈠被告於99年5月15日下午在璟豐公司內部會議上曾為上開言
論,業經自訴人提出錄音光碟乙片在卷可按,應可採認。而上開光碟經本院當庭勘驗,有如附表所示之譯文,其中被告確有陳稱「朱夫人」、「沒親沒戚、沒朋沒友」等言語,被告辯稱伊不記得是否有講過上開話語云云,顯係事後避就之詞,洵無可採。
㈡按稱侮辱者,以言語或舉動相侵慢而言,稱毀謗者以指摘或
傳述足以毀壞他人名譽之事而言,二者之區別在若侮辱則無所謂事之真偽,至誹謗則於事之真偽應有分者(刑法第309條立法理由參照)。是以其行為若成立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者,自不成立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反之亦然。自訴意旨以:被告在璟豐公司多位主管及員工,召入會議室內,公然以「朱夫人」、「沒親沒戚、沒朋沒友」等言語公然侮辱及誹謗自訴人云云。然查:所謂「朱夫人」,係對人之稱呼,尚無涉事之真偽之辨,若自訴人因而認受到羞辱充其量僅係能否成立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尚與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無涉;至「沒親沒戚、沒朋沒友」等言語,係對於人格特質之評價,涉及事之真偽之辨(自訴人是否有此一人格特質),自訴人若認被告此部分言語,造成其社會上之評價及名譽受到貶抑,則應討論被告是否涉犯同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要與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無關。是以被告陳稱「朱夫人」,尚與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無涉,被告陳稱「沒親沒戚、沒朋沒友」等言語,要與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無關,先予敘明。㈢有關被告陳稱自訴人為「朱夫人」是否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部分:
⒈查本件自訴人姓朱,被告陳稱「朱夫人」,且依附表譯文前後文判斷,上開用語係指自訴人,應可認定。惟「夫人」二字依其字面文義,一般用法,詞性屬中性,並無何貶損之處。然依附表譯文前後脈絡,固有影射自訴人自恃尊貴的負面評價之意,且依被告陳稱:「他馬上去馬上可以說就像這邊研發小姐這樣子嗎?」、「這樣子他就不是朱夫人了啦」,此語一出,在上開會議現場,引起旁聽者之笑聲,有本院勘驗筆錄可參(見本院卷第90頁),足認被告稱自訴人「朱夫人」,並以反問句質疑其工作能力不如「研發小姐」,被告基於其對於自訴人平日工作態度,表達己身不滿,顯非玩笑可比,尚難認為並未達貶損自訴人評價之程度。⒉按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又解釋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145號意旨參照)。
被告為附表之言詞,雖係在密閉之會議室中開會,其與會之幹部多達八人,已足以使該人等均知悉該內容,應屬特定之多數人均得以共見或共聞之情形,自與公然之構成要件相符。⒊惟按行為人行為是否具有主觀不法意圖,須依行為當時之具體情況客觀判斷之。查依附表譯文內容,被告提及「朱夫人」時,意在指派自訴人幫忙支援該公司其他部門作一些檔案整理,並對於幫忙支援之人選,與該受支援部門主管「甲男」協商,「甲男」似認指派自訴人支援一節,並不適合,此項人事案有待商榷,被告方始陳稱「他馬上去馬上可以說就像這邊研發小姐這樣子嗎?」、「這樣子他就不是朱夫人了啦」等語,並補充說明自訴人有電腦方面專長,「就電腦方面叫他加減幫你(甲男)KEYIN啊,幫你(甲男)作一些資料,一些表格這些,和作一些檔案整理可以嗎?」,希望「甲男」接受自訴人支援其部門之人事案。是以被告雖以「朱夫人」稱呼自訴人,其引用與會人員均瞭解的用詞指涉自訴人,惟其亦一併敘明自訴人電腦方面之工作專長,意在說服「甲男」接受自訴人支授「甲男」負責工作部門之人事案,實難認被告主觀上有故意侮辱自訴人之意。被告於該會議中稱呼自訴人為「朱夫人」之言論,核與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之要件,尚有未合。
㈣關於被告陳稱自訴人「沒親沒戚、沒朋沒友」是否涉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部分:
⒈被告指自訴人「沒親沒戚、沒朋沒友」固亦屬負面評價,惟該用語,僅暗指自訴人在公司人際關係不廣,沒有很好的人緣。被告自陳:「因為自訴人在公司人際關係並不好,這是我的觀察」(見本院卷第93頁背面)等語自明,則被告上開「沒親沒戚、沒朋沒友」之言論,全憑其一己之見抒發,則被告未經證實,亦無相當理由,認被告自信為真,為上開言論,實已認達毀損自訴人之名譽之程度。⒉然依附表所示譯文「…至少她有這方面的專長嘛,甘是?比較她的,她的強項,不要說她的專長啦,對嗎?她在辦公室這邊,你也要替她,她(自訴人)在辦公室這邊上班難道是做得很輕鬆啊,沒親沒戚,沒朋沒友啊,甘是? 阿岩 ,你坐在她的旁邊。我說都說白的。」,被告在會議中為上開言論的目的,顯然在貫徹其指派自訴人支援該公司其他部門作檔案整理的決定,其肯定自訴人有電腦方面的專長,並試圖說服附表譯文中之「甲男」接受自訴人支援之人事案,被告主觀上並無意圖散布於眾之意至明,自難以刑法之誹謗罪相繩。
五、綜上所述,自訴人所指被告對其為公然侮辱及誹謗的言論,經檢視後,該言論內容均難認被告主觀上有貶損自訴人名譽之意圖,且被告主觀上亦無「意圖散布於眾」之犯意,自不得對被告以公然侮辱及誹謗罪罪責相繩。被告犯罪既不能證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原審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其理由認定雖與本院不盡相同,惟結論則無二致,其所為無罪之諭知尚無違誤。自訴人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至於被告辯護人聲請傳訊證人許正岩、 李金桃江乃馨 ,用以證明當日開會時,被告有無侮辱自訴人情事。因本件業經自訴人提出當日開會之錄音光碟,並經本院勘驗屬實,有附表譯文可參。被告為自訴人所指涉犯本件犯行之言詞及語氣,是否已達公然侮辱或誹謗之程度,本院均可自上開資料重複檢驗,證人三人或有參與該次會議,或在公司任職,惟其等到場就本件所為之陳述,多為渠等個人之意見或評論,均無法取代本院依前開錄音光碟所呈現資料,以評價被告所為是否符自訴人所指罪名之要件,故上開證人部分並無傳訊必要,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林英志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薇潔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附表:自訴人指訴被告林森源公然侮辱及誹謗之錄音譯文甲男:那樣 黃秉勝 那邊,可能誤解,因為討論的時候,他說全部
包含鈦資料,都叫我...被告:沒有什麼誤解,那時誓師大會你有參加?甲男:我現在都納入...乙男:那邊鈦資料你先不要管,後面你再慢慢...被告:不是不去編喔,你事情要分輕重緩急...乙男:慢了,你事情要先作。
被告:你事情要先作,不然你來不及,再來你說在朝成那邊,他
希望做到模具鋼管,但是我模型、大模具的加工流程,甚至在用的一些材料,可能你們研發還不知道,是嗎?但是你們這邊如果你們有圖面出來,你提供圖面去讓朝成看裡面流程要怎麼做,較屬於實務面的加工跟他們說,由他們去配合,你們瞭解之後,你們再來競爭嘛(以下不清楚)(54:29)甲男:這個部分就是說也是要放在第二步,因為這些東西一定要
先上去,放第二步的時候...被告:放第二步也沒有關係,就是說一個給他上線,給他們RUN
,你後面有時間再一步一步來。甚至我也告訴你,這個辦公室的這個朱夫人有否,我「推薦」要給你ㄋㄟ,甘是?甲男:若支援,我現在有需要人力,希望你能接受,有相當的需要。
被告:嗯,你說你不要的嘛,我有跟你說,你若那時候你考慮清楚說你不要的話,你後面就不要在我這裡當面的再討人。
甲男:我跟 董仔 說,我確實有需要,有人力的需求,是來做支援
考慮,因為,我有...被告:不然你能期望他能幫你做啥?甲男:他沒有...被告:做研發「設計」喔?甲男:他比其他的那個,ㄟ,方面是不適合。
被告:對啊,我就說,就電腦方面叫他加減幫你KEYIN啊,幫你
作一些資料,一些表格這些,和作一些檔案整理可以嗎?甲男:不太可以。
被告:那你希望他像陳碧玲,陳碧玲在研發這裡已經有多久的這
個資歷,這個歷練過了?他馬上去馬上可以說就像這邊研發小姐這樣子嗎?這樣子他就不是朱夫人了啦。
(笑聲)被告:嗯?阿岩在笑什麼?(笑聲)被告:人人都叫他朱夫人,我才叫他朱夫人,那不然是怎樣?又
不是我在叫的,又不是我給他取名,嗯,至少他有這方面的專長嘛,甘是?比較他的,他的強項,不要說他的專長啦,對嗎?他在辦公室這邊,你要替他,他在辦公室這邊上班難道是做得很輕鬆嗎,「沒親沒戚,沒朋沒友啊」,甘是?阿岩你坐在他的旁邊,我說都說白的。
甲男:董仔,再跟你報告一點,之前他們說的編碼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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