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自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自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自字第10號自訴人 朱惠萍 自訴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江俊傑 律師被告 林森源 選任辯護人 陳麗珍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森源無罪。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
(一)自訴人朱惠萍於民國(下同)87年3月16日起任職於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璟豐公司),擔任資訊中心文件管制員迄今;其學習能力與工作能力優異,績效卓著,備受公司同仁肯定。被告林森源則為璟豐公司之董事長兼總經理,為自訴人之高階上司。詎料,被告欲將自訴人調至中短期難以勝任之新職,竟故意公眾羞辱自訴人,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99年5月15日,在璟豐公司研發部、品保部及管理部之公開會議上,將 陳永泉 經理、 許正岩 課長、 莊有智 課長、 陳碧玲蔡明志鄭百圻 等璟豐公司多位主管及員工,召入會議室內,公然以「朱夫人」、「沒親沒戚、沒朋沒友」等言語,羞辱詈罵、嘲笑自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又被告於上開時、地,復於該會議中,當眾就某男期盼自訴人繼續擔任原職務,留在原部門之請求,回應稱:「不然你能期望她(即自訴人)能幫你做啥?」、「對啊,我就說,就電腦方面,叫她(即自訴人)加減幫你keyin啊,幫你做一些資料,一些表格這些,和做一些檔案整理,可以嗎?」、「那你希望她(即自訴人)像陳碧玲,陳碧玲在研發這裡已經有多少的這個資歷,這個歷練過了?她(即自訴人)馬上去馬上可以說就像這邊研發小姐這樣子嗎?這樣子她(即自訴人,就不是朱夫人了啊!」、「她(即自訴人)在辦公室這邊上班難道是做得很輕鬆啊,沒親沒戚,沒朋沒友啊!」等語,被告散布前開不實之事,足使自訴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及名譽受到貶抑,因認被告另涉犯同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154條1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法誹謗罪係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其成立要件。行為人必有散布誹謗他人具體事實於眾之故意,而客觀上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的行為。次按刑法第309條所規定「侮辱」,係指以出於侮辱他人的故意,在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情形下,直接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而言。
三、自訴人認被告涉犯本件公然侮辱及誹謗罪嫌,無非以會議現場被告錄音光碟乙片及譯文內容乙份為據。被告固坦承有於99年5月15日下午,在璟豐公司會客室召集品管部經理、研發部科長、採購科長及研發部科員,追究研發部在研發上的瑕疵,因研發部門很多資料沒有建構,人力不足,伊在會議上曾指定自訴人幫忙輸入資料。伊不記得曾否在會議上說過自訴人所指的話,惟伊如果稱自訴人為「朱夫人」,亦屬尊稱,並非罵人的話,伊無為部屬取綽號的必要,伊無侮辱及誹謗自訴人之意等語。
四、程序部分:被告一再主張本件自訴人並未參與本件之會議,自訴人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之規定,並非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一方之同意,自訴人於本件提出之錄音資料,不符該條規定,本件之錄音光碟及譯文等資料,為私人違法取之證據,依最高法院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16號及92年度台上字第2677號判決意旨,應無據能力。惟查:「刑事訴訟法上『證據排除原則』,係指將具有證據價值,或真實之證據因取得程序之違法,而予以排除之法則。偵查機關違法偵查蒐證適用『證據排除原則』」之主要目的,在於抑制違法偵查、嚇阻警察機關之不法,其理論基礎,來自於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之實踐,鑒於一切民事、刑事、行政、懲戒之手段,尚無法有效遏止違法偵查、嚇阻警察機關之不法,唯有不得已透過證據之排除,使人民免於遭受國家機關非法偵查之侵害、干預,防止政府濫權,藉以保障人民之基本權,具有其憲法上之意義。此與私人不法取證係基於私人之地位,侵害私權利有別。蓋私人非法取證之動機,或來自對於國家發動偵查權之不可期待,或因犯罪行為本質上具有隱密性、不公開性,產生蒐證上之困窘,難以取得直接之證據,冀求證明刑事被告之犯行之故。而私人不法取證並無普遍性,且對方私人得請求損害賠償或訴諸刑事追訴或其他法律救濟機制,無須藉助證據排除法則之極端救濟方式將證據加以排除,即能達到嚇阻私人不法行為之效果,如將私人不法取得之證據一律予以排除,不僅使犯行足以構成法律上非難之被告逍遙法外,而私人尚需面臨民、刑之訟累,在結果上反而顯得失衡,且縱證據排除法則,亦難抑制私人不法取證之效果。是偵查機關『違法』偵查蒐證與私人『不法』取證,乃兩種完全不同之取證態樣,兩者所取得之證據排除與否,理論基礎及思維方向應非可等量齊觀,私人不法取證,難以證據排除法則作為其排除之依據及基準,應認私人所取得之證據,原則上無證據排除法則之適用。惟如私人故意對被告使用暴力、刑求等方式,而取得被告之自白(性質上屬被告審判外之自白)或證人之證述,因違背任意性,且有虛偽高度可能性,基於避免間接鼓勵私人以暴力方式取證,例外地,應排除該證據之證據能力」,此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889號著有判決,並經同院98年度台上字第578號、5658號及99年度台上字第3168號判決一再引用。可認最高法院就私人非法(包含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刑法第315條第1項等規定)取得之證據,其最新看法已採放寬的見解,認為除有暴力取證之情形外,原則上均有證據能力。本院認為最高法院最新見解,就保障人民訴訟權,及實現實質正義,甚有實益,應值贊同。本件自訴人提出之錄音資料,因其並未參與會議,而非通訊之一方,亦無證據可認自訴人已得與會人士同意所為之錄音,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之規定未合,惟其屬私人取得之證據,縱有非法情事,依前開最高法院最新見解,應有證據能力。至於自訴人聲請傳訊許正岩、李金桃、 江乃馨 ,用以證明當日開會時,被告有無侮辱自訴人情事。因本件業經自訴人提出當日開會之錄音光碟及譯文,被告為自訴人所指涉犯本件犯行之言詞及語氣,是否已達公然侮辱或誹謗之程度,本院均可在上開資料中重複檢驗,證人三人或有參與該次會議,或在公司任職,惟其等到場就本件所為之陳述,多為渠等個人之意見或評論,均無法取代本院依前開錄音光碟呈現資料,以評價被告所為是否符自訴人所指罪名之要件,故證人部分並無傳訊必要,併予敘明。
五、實體部分:
(一)被告於99年5月15日下午在璟豐公司內部會議上曾為上開言論,業經自訴人提出錄音光碟乙片及譯文乙份在卷可按,應可採認。
(二)按「本院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既謂「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則自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但必在事實上有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方足認為達於公然之程度,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司法院著有釋字第145號解釋可參。本件被告對曾否為自訴人所指的言論雖以不記得置辯,惟其於本件案發當日下午因公司生產品質問題,在公司內部召集研發部及品管部相關人員開會討論,則為其所不否認(詳本院99年12月15日審判筆錄第5頁)。該次與會人員依自訴人所提出的監聽譯文所載共有8人,惟依被告所述,該次會議在公司會客室召開,為密閉空間(同前引筆錄頁次),參之被告自 陳璟豐 公司員工多達170-180人,而被告僅召集與該次會議議題有關的人員8人到場,並非全公司人員全到齊下所為之會議,則被告在該會議中所為之言論,顯非處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而與會人員雖有8人,惟對照該公司員工總人數,亦非「特定多數」,則被告在該會議中的言論或作為,即與公然侮辱罪的「公然」及誹謗罪的「意圖散布於『眾』」的要件未合。
(三)自訴人引監聽譯文指被告於上開會議中以「朱夫人」及「沒親沒戚、沒朋沒友」等用語,侮辱自訴人。「朱夫人」及沒親沒戚、沒朋沒友」等用語,因自訴人姓朱,且依譯文前後文判斷,上開用語係指自訴人,應可認定。惟「夫人」二字依其字面文義,詞性屬中性,並無何貶損之處。
再依譯文前後脈絡,固有影射自訴人自恃尊貴的負面評價之意,惟本院認為並未達貶損自訴人評價之程度。若認以詞性較中性的「夫人」稱呼對方,即足達侮辱程度,則其他機關、團體內被取不雅綽號者,豈不皆可遭侮辱興訟?再依譯文內容,被告提及「朱夫人」時,意在指派自訴人幫忙支援該公司其他部門作一些檔案整理,參之被告自陳97年9月之前都在泰國,其對自訴人沒有印象,也沒有摩擦(詳本院99年12月15日審判筆錄第7頁),被告雖以「朱夫人」稱呼自訴人,惟其引用與會人員均瞭解的用詞指涉自訴人,難認其主觀上有故意侮辱自訴人之意。至於被告指自訴人「沒親沒戚、沒朋沒友」固亦屬負面評價,惟該用語,僅暗指自訴人在公司人際關係不廣,沒有很好的人緣,與一般侮辱性用語,尚有不同。且依譯文「…至少她有這方面的專長嘛,甘是?比較她的,她的強項,不要說她的專長啦,對嗎?她在辦公室這邊,你也要替她,她(自訴人)在辦公室這邊上班難道是做得很輕鬆啊,沒親沒戚,沒朋沒友啊!甘是? 阿岩 ,你坐在她的旁邊。沒有人像我說的那麼白的啦!」,被告在會議中為上開言論的目的,顯然在貫徹其指派自訴人支援該公司其他部門作檔案整理的決定,其肯定自訴人有電腦方面的專長,並無故意羞辱自訴人之意。被告「沒親沒戚,沒朋沒友」之用語,本院認為亦未達貶損自訴人評價之程度。被告於該會議中的上開言論,與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之要件,顯有未合。
(四)自訴意旨另以被告在該會議中所為「不然你能期望她(即自訴人)能幫你做啥?」、「對啊,我就說,就電腦方面,叫她(即自訴人)加減幫你keyin啊,幫你做一些資料,一些表格這些,和做一些檔案整理,可以嗎?」、「那你希望她(即自訴人)像陳碧玲,陳碧玲在研發這裡已經有多少的這個資歷,這個歷練過了?她(即自訴人)馬上去馬上可以說就像這邊研發小姐這樣子嗎?這樣子她(即自訴人,就不是朱夫人了啊!」、「她(即自訴人)在辦公室這邊上班難道是做得很輕鬆啊,沒親沒戚,沒朋沒友啊!」的言論另對自訴人為誹謗。本院認為「不然你能期望她(即自訴人)能幫你做啥?」、「對啊,我就說,就電腦方面,叫她(即自訴人)加減幫你keyin啊,幫你做一些資料,一些表格這些,和做一些檔案整理,可以嗎?」等語,係被告本其在璟豐公司總經理的職責,及該次會議主持人的角色,在會議中表達調派自訴人支援發生瑕疵的部門的決定,並無何毀損自訴人名譽之處。至於「那你希望她(即自訴人)像陳碧玲,陳碧玲在研發這裡已經有多少的這個資歷,這個歷練過了?她(即自訴人)馬上去馬上可以說就像這邊研發小姐這樣子嗎?這樣子她(即自訴人),就不是朱夫人了啊!」、「她(即自訴人)在辦公室這邊上班難道是做得很輕鬆啊,沒親沒戚,沒朋沒友啊!」二句中,關於「朱夫人」及「沒親沒戚,沒朋沒友」之用語,本院認為均未達貶損自訴人名譽之程度,詳如上述,則被告在會議中所為上開言論,即難認有何誹謗之處。況上開會議並不符合「意圖散布於眾」的要件,前已說明,故被告此部分行為,亦難論以誹謗罪責。
六、綜上所述,被告在自訴人所指對其為公然侮辱及誹謗的言論,經檢視後,該言論內容均難認已達貶損自訴人名譽程度,且與「公然」及「意圖散布於眾」的要件不符,即不得以公然侮辱及誹謗罪罪責相繩,被告犯罪不能證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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