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68號上訴人 陳銘勳
許美娥 即四季麵館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川 拋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不服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一日本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八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一百八十八萬八千二百零八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二萬九千五百六十六元,上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扣除被上訴人於第一審溢繳之裁判費一千七百八十二元後,仍不足二萬七千七百八十四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