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湯寶玉 被告 張麗雲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OO年度易字第一七九號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法官李昇蓉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賢慧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