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9年度斗簡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斗簡字第114號
原 告 謝佾璇
被 告 吳克修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下稱537地號土地)
為訴外人 謝掌 所有,相鄰之同段547地號土地則為被告所有
。
(二)謝掌受原告雇用在537地號土地耕種胡蘿蔔,種植面積為100
20.49平方公尺,自107年10月間種植後,於108年3月26、27
、28日已採收8350.49平方公尺之胡蘿蔔,計已採收70500公
斤,尚餘靠近547地號土地約有1.7分地(約1670平方公尺)
之胡蘿蔔未採收。
(三)被告明知537地號土地上之胡蘿蔔正值採收期,且如灑含有
三氯比的「除籐」農藥,將會造成胡蘿蔔枯黃腐爛,詎被告
竟於108年3月27日,在其所有547地號土地上,朝537地號及
547地號土地間之防風林噴灑含有固殺草的「百速頓」及含
有三氯比的「除籐」等農藥,而被告所噴灑之農藥並有潑灑
至相鄰之537地號土地上。
(四)經查原告雇用謝掌所種植之胡蘿蔔正值採收期,不得灑農藥
,故原告之父 謝明春 於108年3月27日上午5時至6時許左右,
先發現鄰地有人噴灑農藥,並潑灑至原告雇用謝掌耕作之53
7地號土地上,原告之父立即指示謝掌前往537地號查看,並
制止鄰地噴灑農藥,以免損及537地號土地上正在採收之胡
蘿蔔。嗣經謝掌前往巡視,並確認是被告正在噴灑農藥時,
謝掌立即前往告知被告其噴灑之農藥已潑灑至537地號土地
之胡蘿蔔,並制止被告繼續噴灑農藥,否則會損及537地號
之胡蘿蔔,然被告不聽勸阻,不但繼續噴灑農藥,甚至在第
一桶農藥噴灑完畢後,再返家載第二桶農藥繼續噴灑。而原
告雇請謝掌所種植之胡蘿蔔,因受到被告噴灑之農藥的波及
,導致原告雇用謝掌所種植在537地號靠近547土地約有1.7
分地(約1670平方公尺)之胡蘿蔔葉枯黃,胡蘿蔔腐爛。
(五)因被告否認其噴灑之農藥有潑灑到537地號土地上之胡蘿蔔
,並主張謝掌也有噴農藥,故原告為確認537地號土地上之
胡蘿蔔是否有受到被告噴灑農藥之波及,及被告噴灑之農藥
造成537地號土地上所種植之胡蘿葡之危害性,而立即報請
彰化縣政府農業局派人前往537地號土地會勘、採樣,除在
彰化縣政府農業局人員的建議下,暫停採收胡蘿蔔外,並自
行負擔費用送農藥殘留檢驗,及委託行政院農委會農業藥物
毒物試驗所(以下簡稱藥毒物試驗所)進行藥害診斷。經藥
毒物試驗所於108年4月2日至案發現場採樣,會勘記錄略以
108年3月23日證人 謝掌施 含有固草殺之「西格達」農藥;另
於108年3月27日被告噴施含有固草殺之「百速頓」及含有三
氯比的「除藤」等農藥等情,有該所藥害診斷資料表一份可
查。又彰化縣政府之農藥殘留檢驗結果,略以:「⑴胡蘿蔔
無含三氯比成分⑵胡蘿蔔葉含三氯比成分0.04(不起訴處分
誤載為0.004)ppm(可容許定量極限為0.02ppm)」、「⑴
胡蘿蔔無含固殺草成分⑵胡蘿蔔葉無含固殺草成分。」等情
,此有彰化縣政府108年5月31日府農務字第1080178675號函
及108年6月6日府農務字第1080190034號函可稽。是依上開
檢驗結果,被告於案發當日既噴灑含有三氯比的「除藤」等
農藥,而謝掌所種植之胡蘿蔔經鑑驗亦含有三氯比成分,然
謝掌僅噴灑含有固殺草之「西格達」農藥,從而,本件應係
被告噴灑含有三氣比之「除藤」農藥時,造成原告雇用謝掌
種植之胡蘿蔔有三氣比農藥殘留等事實,應堪認定。
(六)原告雇請謝掌在537地號土地上所種植之胡蘿蔔約有1670平
方公尺之胡蘿蔔葉枯黃、胡蘿蔔腐爛,係因受到被告所噴灑
之含有三氯比的「除藤」農藥所波及,則被告縱無故意,至
少有過失造成原告之損害,爰將原告之損害額說明如下:
1.胡蘿蔔損失:依彰化縣政府於108年3月27日前往537地號土
地勘查時,兩造已確認原告雇請謝掌種植之胡蘿蔔受到被告
噴灑農藥波及之面積約為1670平方公尺,依已採收8350.49
平方公尺之胡蘿蔔,共計70,500公斤,換算一平方公尺約可
採收8.44公斤的胡蘿蔔,因原告之胡蘿蔔係販售至雲林果菜
市場,每公斤售價16.5元,總計原告之胡蘿蔔受到被告噴灑
農藥而枯死腐爛之損失計有232,637元(計算式:70,500÷
8,350.49×16.5×1,670=232,637)。
2.檢驗費支出:原告為檢測537地號土地上受到農藥殘留之種
類,共支出檢驗費8,000元。
3.整地費用:原告為清除受到農藥危害之胡蘿蔔及整地,共支
出清除、整地費用2,000元。
4.上開金額合計242,637元。
(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42,63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請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謝掌三天前自己有在537地號土地上噴灑農藥,被告是看到
謝掌已經噴了,所以才在自己的土地上噴農藥,被告並沒有
噴到原告的土地去,原告的紅蘿蔔根部腐爛跟被告沒有關係
。
(二)被告從小到現在農藥都是合法的,且都是噴在自己的土地,
三氯比是除藤的藥物,每個人都在用。被告自己的547地號
土地也是種植紅蘿蔔,被告有兩塊地,547東邊國有土地是
被告承租來種紅蘿蔔,噴藥當時,被告的547地號土地已經
採收了,東邊國有地正在採收。
(三)被告是噴在水溝,因為怕雨季水溝裡面長草,會阻塞。
(四)被告種植紅蘿蔔4、50年了,紅蘿蔔要採收時,不可以有水
,水太多,會腐爛,原告拍的照片是水放掉,葉子枯黃的樣
子,被告是早上5、6點去噴的,當時都沒有風,不會噴到原
告的土地。
(五)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被告係547地號土地之使用人,原告雇用謝掌在537地號土地
種植胡蘿蔔,前開兩筆土地相鄰,被告於108年3月27日上午
在547地號土地上噴灑含有固殺草之「百速頓」、含有三氯
比的「除藤」等農藥。原告因認被告噴灑農藥致其雇用謝掌
種植之胡蘿蔔受損,故報請彰化縣政府農業局派人前往537
地號土地會勘、採樣,藥毒物試驗所於108年4月2日至現場
採樣,原告自行負擔費用將採樣之胡蘿蔔作農藥殘留檢驗,
經藥毒物試驗所檢驗結果為:(1)胡蘿蔔無含固殺草成份。(
2)胡蘿蔔葉無含固殺草成份(胡蘿蔔/胡蘿蔔葉-可容許定量
極限為0.1ppm)。(3)胡蘿蔔無含三氯比成份。(4)胡蘿蔔葉
含三氯比成份0.04ppm(可容許定量極限為0.02ppm)。因原
告認其胡蘿蔔腐爛係因被告噴灑含三氯比農藥所導致,而於
108年6月18日對被告提起毀損之刑事告訴,經彰化地方檢察
署以108年度偵字第11814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原告提起再
議後,仍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駁回再議,上情有
地藉圖謄本、藥毒物試驗所檢驗報告、彰化縣政府108年5月
31日府農務字第1080178675號函、108年6月6日府農務字第
1080190034號函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彰化地方檢察署10
8年度偵字11814號、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分署109年度上聲
議字第9號偵查卷宗核閱無誤,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應堪信
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
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之行為須具
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
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
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
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
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
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
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基於毀損之故意或
過失,於108年3月27日,在547地號土地上噴灑含有固殺草
及三氯比之農藥,造成由原告雇用謝掌所種植之胡蘿蔔腐爛
,故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語,既為被告所否認
,則揆之前開說明,自應由原告就被告該行為符合侵權行為
之成立要件(即被告之行為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
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
(三)經查,被告雖不否認有於108年3月27日,在547地號土地上
噴灑含有固殺草之百速頓及含有三氯比之除籐農藥,惟原告
將藥毒物試驗所於108年4月2日至現場採樣之胡蘿蔔送驗,
經藥毒物試驗所檢驗結果為:(1)胡蘿蔔無含固殺草成份。
(2)胡蘿蔔葉無含固殺草成份(胡蘿蔔/胡蘿蔔葉-可容許定量
極限為0.1ppm)。(3)胡蘿蔔無含三氯比成份。(4)胡蘿蔔葉
含三氯比成份0.04ppm(可容許定量極限為0.02ppm),有上
開彰化縣政府函文附卷可證,足見謝掌所種植之胡蘿蔔,僅
胡蘿蔔葉檢驗出含三氯比成份0.04ppm,胡蘿蔔本身並未檢
出任何固殺草或三氯比成份,而原告自承108年3月27日被告
噴灑含三氯比成分之除籐農藥時,謝掌所種植之胡蘿蔔已近
採收期,縱令其所種植之胡蘿蔔葉部分,確係因被告噴灑除
籐農藥而造成枯黃,然胡蘿蔔部分經檢驗並未殘留有任何三
氯比或固殺草農藥成份,則胡蘿蔔本身腐爛,其原因是否為
被告噴灑含三氯比或固殺草成份之農藥所造成,即有可疑,
而原告亦未能舉證證明其胡蘿蔔本身產生腐爛原因,與被告
噴灑含三氯比或固殺草成份農藥確有因果關係,另原告雖提
出照片數紙為證,而該照片亦僅能證明該農作物確有受損,
均尚無法據以證明被告有何施以不法之侵害及作物受損結果
係因被告之侵權行為造成,依法自難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
是原告主張被告有上開侵權行為等語,洵非有據,尚難憑採
。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既無法舉證證明被告有何侵權行為之事
實存在,從而,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242,63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
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