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861號
原   告  陳姣諺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 張力方 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
萬8,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費3萬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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