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842號
原   告  林艷冬
       吳慶源
       黄麗華
       王紫香
被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且
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為簡易訴訟程序所準用。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5
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730元
,而該裁定已於109年5月31日送達原告 林艷東 、吳慶源,並
於同年月20日送達原告黄麗華、王紫香一節,有本院送達證
書4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
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其訴即難認為合
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書記官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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