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上更(一)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上更(一)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一)字第249號上訴人即自訴人丙○自訴代理人 謝依良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自訴乙○○等誣告等罪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自字第156號中華民國93年9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1次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自訴人丙○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甲○○」之真實姓名、性別、年齡及住居所資料。
理由
一、按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6項定有明文。又提起自訴,應於自訴狀內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刑事訴訟法第320條第2項第1款亦定有明文,此係法律上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自訴人丙○因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1次發回更審,惟自訴狀內並未記載被告「甲○○」之真實姓名、、性別、年齡及住居所等資料,核與前揭規定不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述資料,以資憑辦,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吳勇輝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乃玉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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