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0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0696號異議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即 王青松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查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七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而本件異議之提出,則為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顯逾法定期間。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