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上易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165號附帶上訴人乙○○附帶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5月29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8號民事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帶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固得為附帶上訴,民事訴訟法第460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附帶上訴須由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為之,故提起附帶上訴之他造,僅以上訴人為限。本件甲○○並未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8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亦即並非上訴人,附帶上訴人對其提起附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据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449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林金村法官王惠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書記官徐瑞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