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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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517號
原   告  林煒哲
       吳孟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瑞財
被   告 中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樹泳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
       張漢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溢扣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8月24日下午2時
40分在本庭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書記官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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