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517號原 告 林煒哲 吳孟儒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瑞財 被 告 中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樹泳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 張漢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溢扣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8月24日下午2時40分在本庭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