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小字第2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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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106年度湖小字第259號
原 告 馥記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嘉熹
訴訟代理人 王迺溥
被 告 李坤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
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