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6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子鈞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3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子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52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6月23日確定,112年10月2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111年度保管字第2759號),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52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1年6月23日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11年6月23日至112年10月22日,其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二)本件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111年度保管字第2759號),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後,檢出內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110年12月2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證(見毒偵4242號卷第99頁),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又該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已與所附著之注射針筒1支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全部視為毒品,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就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聲請沒收銷燬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其任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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