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0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2043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江仲璵 被告緯登照明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楊福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緯登照明有限公司、楊福文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73,445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6%計收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9條前段約定:「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各宗債務,除另有約定外,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合意以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授信約定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是依前揭規定,本院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緯登照明有限公司(下稱緯登公司)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邀請被告楊福文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下稱系爭借款),兩造簽訂「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11月2日起至114年11月2日止,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分階段加碼年息1.965%機動計息,並約定系爭借款一次撥付,自實際撥付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借款到期或視為到期而有遲延清償者,願改按逾期當時聲請人本行基準利率(按月調整)加年息3%計付利息及遲延利息(現為2.6%+3%即5.6%),倘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另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並於授信約定書第15、16條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條款情形,無須由原告事先通知或催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約定授信約定書為系爭契約之一部分,原告依約於109年11月2日交付系爭借款由緯登公司收訖。詎料緯登公司就系爭借款僅還款至112年1月即未再依約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系爭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原告於112年6月6日發函主張就緯登公司於原告之存款79元,依授信約定書第17條約定依違約金、利息、本金之順序抵充,截至目前本金餘額尚欠873,445元及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楊福文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系爭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緯登公司、楊福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臺上字第1772號判決參照)。
四、經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系爭契約、TBB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授信約定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屯分行112年6月6日北屯字第1128101749號函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15至31頁),而緯登公司、楊福文已於相當期間受合法之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緯登公司、楊福文連帶給付本件尚未清償之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侯驊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