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判決 102年度員簡字第25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温哲 選
複代理人 劉衡毓
被 告 張閔智
劉香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壹仟柒佰陸拾壹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
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之
上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張閔智前就讀明道管理學院時,邀同其法定代
理人即被告劉香蘭為連帶保證人,自民國95年8月15日起,
與原告簽訂就學貸款契約,借貸款額度新臺幣(下同)800,
000元,動用期限自96年8月15日起至債務人完成本教育階段
學業之日止,債務人應向原告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
用額度,原告憑此撥款通知書撥款,計撥10筆,金額總計為
491,761元,其申請日與撥款日期等細目詳如附表所示。兩
造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服義務役者)
滿1年之次日起開始按月攤還本息。借款利率依原告與教育
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經原告轉列
催收款項,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原告就學貸款利率加
年率1%固定計算,本件轉列催收款時之利率為2.83%;另依
借據之約定,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之10%,
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張
閔智自102年3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491,761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雖經原告一再催討,仍
未還款。被告劉香蘭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等。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
申請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及利率資料等件為證
,被告等又不到場或提出書狀為爭執,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正。
五、從而,原告依據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491,761元,及自102年2月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
週年利率2.83%計算之利息;並自102年3月2日起至清償之日
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
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即有理由,應
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梁高賓
附表:
┌──┬─────┬─────┬────┬────┐
│編號│簽約日或申│撥款日│本金(新│餘欠金額│
││請撥款日(││臺幣)││
││民國)││││
├──┼─────┼─────┼────┼────┤
│1│95.8.15│95.12.13│67,110│67,110│
├──┼─────┼─────┼────┼────│
│2│96.2.14│96.4.20│67,110│67,110│
├──┼─────┼─────┼────┼────│
│3│96.8.16│96.12.5│67,160│67,160│
├──┼─────┼─────┼────┼────│
│4│97.2.12│97.4.24│38,348│38,348│
├──┼─────┼─────┼────┼────│
│5│97.9.16│97.11.20│56,010│56,010│
├──┼─────┼─────┼────┼────│
│6│98.2.5│98.4.10│53,010│53,010│
├──┼─────┼─────┼────┼────│
│7│98.8.27│98.11.17│53,010│53,010│
├──┼─────┼─────┼────┼────│
│8│99.2.4│99.4.23│73,058│73,058│
├──┼─────┼─────┼────┼────│
│9│100.2.22│100.4.13│10,125│10,125│
├──┼─────┼─────┼────┼────│
│10│100.9.13│100.11.15│6,820│6,820│
├──┼─────┼─────┼────┼────│
│總計│││491,761│491,7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