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63號
原   告  陳得成
原告因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春梅 發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4669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7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7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