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13號
原 告 周月珠
被 告 趙陵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陵生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
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
路1段24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
○○路1段24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