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441號
上 訴 人 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瑞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劍明長亨企業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1,77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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