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秩字第4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鳳秩字第4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被移送人  黎恩綺
      吳明蘭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
100年1月13日以高市鳳警秩字第1000000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黎恩綺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吳明蘭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黎恩綺、吳明蘭分別於民國100年1月6日晚間8
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即越好美生活館內,
以新臺幣1600元之代價與 陳國清江俊祈 從事性交易,事後
在現場為警查獲。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移送人黎恩綺、吳明蘭於警詢時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陳國清、江俊祈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督察室維新小組營業場所檢查紀錄表及現場
照片17張附卷可稽,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應堪認定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
款之規定。爰審酌被移送人之行為對於社會秩序所造成之危
害程度,及其行為時之動機暨行為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等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王耀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書記官曾秀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