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板秩字第8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蘇 珊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0
年1月18日以新北警板刑字第100000199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珊 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叁佰元。
扣案之新台幣叁仟元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蘇珊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1)時間:民國(下同)100年1月13日16時許。
(2)地點:新北市○○區○○街○巷○號百麗旅社308號房。
(3)行為:意圖得利與人姦淫。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1)被移送人蘇珊於警訊時之自白。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一份附卷可稽
。
(3)證人即男客 邱柏翔 於警訊時之證言。
(4)被移送人意圖得利與不特定男客姦淫1次後,為警於100年1
月13日16時40分許在上址查獲。
三、扣案之新台幣3000元,係因違反本法行為所得之物,且為被
移送人所有,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供明在卷,爰依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22條第2項前段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書記官黃大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