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1032號
原 告 莊鈞皓
被 告 林志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