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補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448號
原   告  郭茂盛
       郭陳
       郭茂連
被   告  郭宗杰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7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
  7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郭陳提起本件訴訟,未於起訴
  狀內簽名或蓋章,是原告郭陳起訴程式有所欠缺。茲限原
  告郭陳於上開補正期限內,提出有原告郭陳簽名或蓋章
  章之起訴狀及其繕本到院。
 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為
  門牌號碼屏東縣○○鄉○○村○○路○○○號房屋,其房屋課
  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384,200元,原告之應有部分共2/
  3等情,有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256,133元(計算式:384200×2/3=25
  613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
  限原告於上開補正期限向本院如數補繳。
二、另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提出門牌號碼屏東縣○○鄉
  ○○村○○路○○○號之房屋稅籍證明書(含共有人全體)及
  現況照片。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一千元;命補正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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