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86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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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8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八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寅○○
辰○○甲○○乙○○子○○壬○○ 畢可明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三四三九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九八七號);追加起訴(九十年度公訴蒞庭字第二六五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寅○○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畢可明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之。
辰○○、甲○○、乙○○、子○○均無罪。
壬○○免訴。
事實
甲、有罪部分:
一、寅○○於民國八十三年曾因賭博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因寅○○在臺北市○○街○○○號一樓一枝獨秀企業有限公司(下簡稱一枝獨秀公司)經營不善,資金周轉困難,經畢可明之慫恿,於八十六年二月間,與畢可明基於共同犯意聯絡之概括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由寅○○以其經營之一枝獨秀公司及伊加盟之定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定通公司)在該址經營代辦信用卡之業務,寅○○於中國時報、聯合報等報刊登代辦信用卡之廣告,使不特定如附表一所示之人來該址持身分證影本辦理信用卡,每件收取新臺幣(下同)三千元之代辦費用,寅○○為使客戶能順利獲核發信用卡,明知附表一編號六(定通公司)、編號十五(一枝獨秀公司)之客人,並未任職於該公司,竟在八十六年二月間左右起至四月間止,在臺北市○○街○○○號一樓一枝獨秀企業有限公司制作定通公司、一枝獨秀公司業務上不實之薪資單、扣繳憑單及在職證明等,其餘則由畢可明在不詳之處所,偽造除附表六、十五外之公司之薪資單、扣繳憑單及在職證明等不實之私文書,制作完畢後,連同信用卡申請書、客戶身分證影本,以之為詐術,交由畢可明向華信銀行、 美國 銀行、 荷蘭 銀行及上海匯豐銀行予以行使,使美國銀行、上海匯豐銀行陷於錯誤,足以生損害於華信銀行、美國銀行、荷蘭銀行及上海匯豐銀行,而核發信用卡(見附表三之一、三之二),而詐得該不法之利益,受有損害,至於華信銀行、荷蘭銀行因查覺有異,而未能得逞。嗣於八十六年四月二日下午三時許,經警在臺北市○○街前址查獲,並扣得被告寅○○、畢可明所有,供其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詳見附表二之物)。
二、案經台北市刑警大隊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寅○○對右開事實坦認不諱,核與被告辰○○、甲○○、乙○○、子○○、壬○○之供述;證人(即申請辦理信用卡之人)卯○○(本院八十九年九月五日訊問筆錄)、癸○○、丁○○(本院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訊問筆錄)在本院審理時之證言;證人(即本案承辦之警員)酉○○(本院九十年三月一日訊問筆錄)、丙○○(本院九十年五月十一日訊問筆錄)、申○○(本院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審判筆錄)在本院審理時之證言;證人巳○○(即上海匯豐銀行之職員,本院九十年三月十三日訊問筆錄)、庚○○(即荷蘭銀行之職員,本院九十年三月十三日訊問筆錄)、丑○○(即華信銀行之職員,本院九十年五月十一日訊問筆錄)及證人 鄒世緯 (即美國銀行之職員)在警訊、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相符;復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案證物可證,被告寅○○之犯行堪以認定。至於被告畢可明雖於本院審理中否認有何偽造私文書或代為送件之行為,然其犯行,業經被告寅○○、壬○○供承明確;再者,就警方自一枝獨秀公司處查獲之物品(即附表二貳部分),及被告畢可明交付給被告乙○○保管之物品(即附表二壹部分,被告乙○○對保管之物品內容並不知詳情),在在足以證明被告畢可明有前諸犯罪事實代辦信用卡之行為;更何況,被告畢可明於警訊及偵查中均坦認該等犯罪行為,僅犯罪行為之分工與被告寅○○之供述略有出入爾,顯見被告畢可明所辯乃避就之詞,不足採信,被告畢可明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寅○○、畢可明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二百十條、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五條、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罪。其制作業務上不實之文書、、制作不實之特種文書及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業務上不實之文書、行使不實之特種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寅○○、畢可明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其中二人有關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多次連續行使不實業務文書、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連續行使不實之特種文書、連續詐欺得利(含既遂及未遂),其各多次行為犯意概括、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各論以連續犯,並依法加重其刑。又其共同連續行使不實業務文書、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共同連續行使不實特種文書、共同連續詐欺得利等罪間有方法、結果牽連犯之關係,應從一重之共同連續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寅○○於民國八十三年曾因賭博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在卷可稽,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之罪,應依累犯遞加其刑。爰審酌被告寅○○有賭博、詐欺等前科,被告畢可明有偽造文書之前科,素行均不佳;被告寅○○犯罪後坦認犯罪,犯罪後態度尚佳;然被告畢可明矢口否認犯罪,態度不佳;及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及所生危害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末查,扣案如附表二壹之物,係自臺北市○○區○○路○○○巷○號一樓處查獲被告畢可明所有供其犯罪所用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二貳之物,係自臺北市○○區○○街○○○號一樓查獲被告寅○○及被告畢可明所有供其犯罪所用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沒收之。至於自臺北市○○區○○路○○○巷○號一樓處查獲扣案之被告畢可明所有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十六張、自由意願協議書二張、建物登記簿謄本十八張;自臺北市○○區○○街○○○號一樓查獲扣案 陳冠達 行動電話收據一張、存摺三本、 李世民 護照乙本,與本案無關,不應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退回併辦部分(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0八三一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0八三一號移送併辦意旨略以:告訴人午○○請求被告寅○○代售其友 穆祥勇 之廣智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五十張,並應被告之要求開立支票供被告周轉,然被告既未依約出售股票,亦拒不返還支票,並屢屢藉故換票,實有詐欺及侵占之嫌等語,認該部分事實與本案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而請求併辦。惟該部分事實與本件事實行為態樣顯然不同,不具有連續犯之關係,應退回併辦,附此敘明。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又略以:被告寅○○雇用被告辰○○、甲○○、乙○○負責接聽電話及接洽客戶以不實之薪資單、扣繳憑單、在職證明,併同客戶繳交之身分證影本、申請書,以之為詐術,向美國銀行等銀行申請信用卡,使銀行陷於錯誤,而核發信用卡給壬○○等人。八十六年四月二日下午三時許經警在臺北市○○街○○○號一樓查獲客戶子○○正在偽填信用卡申請書。認被告辰○○、甲○○、乙○○、子○○亦為前述共同連續偽造私文書、共同連續詐欺得利罪之共犯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又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著有判例可稽。又「無辜之推定」乃刑事司法程序上之基本原則,此種原則表現在刑事案件中,只是另一種形式表示負擔之法則。易言之,刑事案件之追訴,必須提出證據(舉證負擔),並需說服至無合理懷疑之地步(證明負擔),始能謂被告有罪。又此處所謂「合理的懷疑」是指在一切證據經過全部的比較或考慮後,審理事實的法官本於道義良知,對於該項證據有可以說出理由來的懷疑,此時對於追訴之事實,便不能信以為真,便應對被告作出無罪之判決。又該項無「合理懷疑」(證明之負擔)應到達何種程度,一般原則上應依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分別,而有不同之要求,以淺顯易懂之概念而言,前者(民事訴訟)乃錢債細故,後者(刑事訴訟)係人命關天。對於刑事案件之被告,用有罪之判決剝奪其生命、自由和名譽等法益,顯應需要更為嚴謹之法則,甚至罪刑越重者,應該要求說服(無合理懷疑)之程度也越高。在許多民事案件之判例上,除了證據優勢(PREPONDERANCE)法則以外,還要有更進而有明白、強而有力、足使人信服之證據,刑事上應比前開要求更高,始得對被告為有罪之判決。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台上字第九五四號判決亦認「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到達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即採此一見解。
三、公訴人認被告辰○○、甲○○、乙○○、子○○為共同連續偽造私文書罪之共犯,無非係以被告寅○○、畢可明在警訊時之供述、被告乙○○持有大量之員工名單、及證人己○○、卯○○、 吳冀冠 、鄒世緯之陳訴為證。訊據被告辰○○、甲○○、乙○○、子○○均堅決否認有何共同連續偽造私文書之犯行,被告辰○○、甲○○、子○○均辯稱:伊等係被告寅○○之客戶等語,被告乙○○辯稱:伊請被告畢可明代辦信用卡,至於被告畢可明交付伊之資料,伊不知道其內容等語。經查:
(一)就被告子○○部分,公訴人在犯罪事實欄內,並未陳述被告子○○如何與被告畢可明、寅○○共同參與犯罪,也未記明被告子○○是否為被告許月琴所雇用,每月薪資若干;更未記明其參與哪部分構成要件之行為,即率予認定被告子○○為共犯,實有可議。而公訴人雖記載被查獲時,被告張清智在偽填申請書,但被告寅○○及被告子○○一致供稱被告子○○對偽造在職證明、薪資單及扣繳憑單之事不知情(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審理筆錄),則被告子○○辯稱誤以為繳交三千元給被告寅○○可以快速申請信用卡之可信度即甚高,尚難認為被告子○○係共犯。
(二)被告寅○○雖在警訊中供稱:被告辰○○、甲○○負責接聽電話、接洽客戶及收件云云(見偵卷第一宗第十頁背面),然於審理中則翻異前供,卷內尚無其他任何之積極證據證明,何能以共同被告寅○○前後不相一致之指訴為被告辰○○、甲○○有罪唯一之證據。而被告甲○○辯稱因與被告寅○○係街坊鄰居,常過去聊天,被警查獲時是幫忙修理影印機等語,被告辰○○辯稱非受被告寅○○僱用等語均足堪採信。而被告辰○○、朱泰銘、子○○均持身分證影本供被告寅○○代辦信用卡,被告乙○○提供身分證影本請畢可明辦信用卡,至於被告寅○○、畢可明以偽造薪資單、在職證明等方式,尚無何積極證據證明被告辰○○、甲○○、乙○○、張清智知情,易言之,就被告辰○○、甲○○、乙○○、子○○而言,彼等係提供一定之金錢及身分證影本請求代辦,目的只在於取得信用卡而已,彼等亦可能主觀上認為,被告畢可明、寅○○有其迅速辦卡之管道,而願意支付金錢而獲取信用卡,這種認知可能,並不一定等同被告辰○○、朱泰銘、乙○○、子○○對於被告寅○○、畢可明偽造私文書(或制作業務不實之文書)、詐欺得利之故意(或意圖),及被告寅○○、畢可明如何去幫彼等辦理信用卡之情節知情。若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辰○○、甲○○、乙○○、子○○對被告寅○○、畢可明之犯罪手段知情,假設被告畢可明、寅○○係用勾結銀行行員之方式辦卡,豈不又需繩以被告辰○○、朱泰銘、乙○○、子○○背信罪?由此可見,實難認為被告辰○○、甲○○、乙○○、子○○有公訴人指稱之偽造文書或詐欺取財之行為。
(三)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辰○○、甲○○、乙○○、張清智有何公訴人所指訴之偽造文書、詐欺得利之犯行,因不能證明被告楊錫祿、甲○○、乙○○、子○○犯罪,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為被告辰○○、甲○○、乙○○、子○○無罪之諭知。
四、被告乙○○雖經本院合法通知而未到庭,然本院認為被告乙○○應諭知無罪,故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丙、免訴部分:
一、公訴人追加起訴意旨另略以:被告壬○○與被告寅○○、畢可明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明知被告壬○○並未任職於一枝獨秀公司、 晶麗光 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或東家通訊科技有限公司,竟由寅○○、畢可明共同偽造渠該等公司不實之薪資單、扣繳憑單、在職證明,併同被告壬○○所繳交之身分證影本,送交美國銀行、花旗銀行、匯豐銀行等申請信用卡,認被告壬○○涉犯行法第二百第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詐欺得利罪。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六十年台非字第七七號著有判例。
二、查本件公訴人追加起訴之事實,與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八年訴緝字第一三0號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判決所記載之事實,部分係同一事實,又該案係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五年,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確定,業經本院調取該刑事卷宗審認無訛,其餘因與該部分事實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而為既判力效力0所及,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三百零六條、第三百零七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士榆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趙子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附表一:
┌───────────────────────────────────┐│寅○○等偽造文書案(八八年訴字八六九號)│││├──┬────────────┬─────────────┬─────┤│編號│公司名稱│偽造之文件│備註│├──┼────────────┼─────────────┼─────┤│一│視登光學股份有限公司│⒈ 連尚志 在職證明書│偵一卷│││(台北市○○區○○路一段││P.52│││六二號之一樓,統一編號:│││││0000000)│││││負責人: 張珮琛 │││├──┼────────────┼─────────────┼─────┤│二│警民成報│⒊ 李宗桂 「警訊報」在職證明│偵一卷││││書84.12月~85.11月│P.63││││⒋李宗桂所得扣繳憑單(警民│偵一卷││││成報)│P.64│││(台北縣板橋市○○街○○巷│││││26號4樓,00-0000000)│││││社長: 張財興 │││├──┼────────────┼─────────────┼─────┤│││⒈ 李添益 「警訊報」在職證明│偵一卷││││書│P.69││││⒉李添益所得扣繳憑單│偵一卷││││84.12月至85.11月│P.70├──┼────────────┼─────────────┼─────┤│││⒈ 莊正棟 警訊報在職證明書│偵一卷│││││P.92│├──┼────────────┼─────────────┼─────┤│││⒈ 林秉宏 「警訊報」在職證明│偵一卷││││書│P.93│├──┼────────────┼─────────────┼─────┤│││⒈ 李屏梅 「警訊報」在職證明│偵一卷││││書│P.99││││⒉李屏梅「警民成報」所得扣│││││繳憑單及身分證正面影本。││├──┼────────────┼─────────────┼─────┤│││⒈ 王自由 所得扣繳憑單「警民│偵一卷││││成報」。84.12月~85.12月│P.103││││⒉王自由「警訊報」在職證明│偵一卷││││書│P.104│├──┼────────────┼─────────────┼─────┤│││⒈ 林則吉 所得扣繳憑單「警民│偵一卷││││成報」。│P.107││││⒉林則吉「警訊報」在職證明│偵一卷││││書。│P.108│├──┼────────────┼─────────────┼─────┤│││⒈ 陳金鍾 所得扣繳憑單「警民│偵一卷││││成報」。84.12月~85.11月│P.111││││⒉陳金鍾「警訊報」在職證明│偵一卷││││書。│P.112│├──┼────────────┼─────────────┼─────┤│││⒈ 林群桂 所得扣繳憑單「警民│偵一卷││││成報」。84.12月~85.11月│P.115│├──┼────────────┼─────────────┼─────┤│││⒈ 蔡美英 所得扣繳憑單「警民│偵一卷││││成報」。84.12月~85.11月│P.119││││⒉蔡美英「警訊報」在職證明│偵一卷││││書。│P.120│├──┼────────────┼─────────────┼─────┤│││⒈ 李秋菊 所得扣繳憑單「警民│偵一卷││││成報」。84.12月~85.11月│P.123││││⒉李秋菊「警訊報」在職證明│偵一卷││││書。│P.124│├──┼────────────┼─────────────┼─────┤│三│欣亞理貨有限公司│⒈丁○○薪資單。│偵一卷│││││P.72│├──┼────────────┼─────────────┼─────┤│││⒈ 黃國展 薪資單。│偵一卷│││││P,76│├──┼────────────┼─────────────┼─────┤│││⒈癸○○薪資單。│偵一卷│││││P.86│├──┼────────────┼─────────────┼─────┤│四│圓泰興業有限公司│⒈子○○之薪資單。│偵一卷│││││P.151-153│├──┼────────────┼─────────────┼─────┤│五│凱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⒈ 陳茂霖 之薪資單。│偵一卷│││││P.159│├──┼────────────┼─────────────┼─────┤│六│定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⒈子○○之薪資單。│偵一卷│││(台北市○○區○○街二一││.148-150│││三號一樓。統一編號:│││││00000000,負責人: 廖志華 ││││││⒉子○○所得扣繳憑單。85.1│偵一卷││││月~12月及在職證明。│P.156│├──┼────────────┼─────────────┼─────┤│七│晶麗光科技開發有限公司│⒈己○○之薪資單。│偵二卷│││││P.466│├──┼────────────┼─────────────┼─────┤│││⒈ 蔡政章 之薪資單「晶麗光科│偵一卷││││技開發有限公司」。│P.165│├──┼────────────┼─────────────┼─────┤│││⒈ 王俊夫 薪資單。85.12月~2│偵二卷││││月。│P.327│├──┼────────────┼─────────────┼─────┤│││⒈ 楊宗恩 之薪資單。│偵二卷││││86年1月2月│P.361、362│├──┼────────────┼─────────────┼─────┤│││⒈ 周尚武 薪資單。85.12月~2│偵一卷││││月│P.318-319│├──┼────────────┼─────────────┼─────┤│││⒈ 吳慶 在薪資單。│偵一卷│││││P.225│├──┼────────────┼─────────────┼─────┤│││⒈卯○○薪資單。│偵一卷│││││P.231│││││偵二卷│││││P.459-461│├──┼────────────┼─────────────┼─────┤│││⒈ 鍾德生 薪資單。86.1月~2│偵二卷││││月│P.322-323│├──┼────────────┼─────────────┼─────┤│││⒈ 楊佩宜 之薪資單。│偵二卷│││││P.357、358│├──┼────────────┼─────────────┼─────┤│││⒈ 張淑貞 之薪資單。│偵二卷│││││P.365、366│├──┼────────────┼─────────────┼─────┤│││⒈ 郭瑞郎 薪資單。(86.1月~│偵二卷││││2月│P.372-373│├──┼────────────┼─────────────┼─────┤│八│東家通訊科技有限公司│⒈ 陶雲嵩 薪資單。│偵一卷│││││P.178-180│├──┼────────────┼─────────────┼─────┤│││⒈ 何信周 之薪資單。│偵一卷│││││P.181│├──┼────────────┼─────────────┼─────┤│││⒈ 黃佳千 薪資單。│偵一卷│││││P.182│├──┼────────────┼─────────────┼─────┤│││⒈壬○○之所得扣繳憑單。│偵一卷││││85.1月~12月│P.185-237││││壬○○之薪資單。│偵二卷││││86.1~2月│P.334-335│├──┼────────────┼─────────────┼─────┤│││⒈ 陳麗雪 之所得扣繳憑單。│偵一卷││││85.1月~12月│P.187│├──┼────────────┼─────────────┼─────┤│││⒈乙○○所得扣繳憑單。│偵一卷│││││P.193-241│├──┼────────────┼─────────────┼─────┤│││⒈ 林惠蘭 所得扣繳憑單。│偵一卷││││85.1月~12月│P.194│├──┼────────────┼─────────────┼─────┤││⒈ 葉佳鑫 之薪資單。│偵一卷││││P.205│├──┼────────────┼─────────────┼─────┤│││⒈ 李世昌 之所得扣繳憑單。│偵一卷││││85.1月~12月│P.208│├──┼────────────┼─────────────┼─────┤│││⒈ 李振國 之所得繳憑單。│偵一卷│││││P.209│├──┼────────────┼─────────────┼─────┤│││⒈ 俞志剛 之所得扣繳憑單。│偵一卷│││││P.210│├──┼────────────┼─────────────┼─────┤│││⒈辛○○薪資單。│偵一卷│││││P.245-246│├──┼────────────┼─────────────┼─────┤│││⒈ 謝寶彩 薪資單。│偵一卷│││││P.249-250│├──┼────────────┼─────────────┼─────┤│││⒈ 吳俊輝 薪資單。│偵一卷│││││P.253-254│├──┼────────────┼─────────────┼─────┤│││⒈曲書林薪資單。│偵一卷│││││P.257-258│├──┼────────────┼─────────────┼─────┤│││⒈ 吳景徽 薪資單。│偵一卷│││││P.261-262│├──┼────────────┼─────────────┼─────┤│││⒈ 闕仕龍 薪資單│偵一卷│││││P.265-266│├──┼────────────┼─────────────┼─────┤│││⒈卯○○薪資單。85年12月至偵一卷││││86年2月│P.269-271│├──┼────────────┼─────────────┼─────┤│││⒈ 張國傑 薪資單。85年12月至│偵一卷││││86年2月│P.274-276│├──┼────────────┼─────────────┼─────┤│││⒈陳茂霖薪資單。86年1月至│偵一卷││││2月│P.282-283│├──┼────────────┼─────────────┼─────┤│││⒈ 李萍 薪資單。86.1月、2月│偵一卷│││││P.286-287│├──┼────────────┼─────────────┼─────┤│││⒈戊○○薪資單。86.1月、2│偵一卷││││月│P.290-291│├──┼────────────┼─────────────┼─────┤│││⒈ 林清泉 薪資單。86.1月、2偵一卷││││月│P.294-295│├──┼────────────┼─────────────┼─────┤│││⒈己○○薪資單。86.1月、2│偵一卷││││月│P.298-299│├──┼────────────┼─────────────┼─────┤│││⒈ 陳千知 薪資單。85.12月至│偵一卷││││86.2月│P.302-303│├──┼────────────┼─────────────┼─────┤│││⒈ 林鴻松 薪資單。86.1月.2月│偵一卷│││││P.306-307│├──┼────────────┼─────────────┼─────┤│││⒈ 林世字 薪資單。86.1月.2月│偵一卷│││││P.310-311│├──┼────────────┼─────────────┼─────┤│││⒈ 陳福萬 薪資單。85.12月.86│偵一卷││││2.月│P.314-315│├──┼────────────┼─────────────┼─────┤│││⒈子○○薪資單。86.2月│偵二卷│││││P.339│├──┼────────────┼─────────────┼─────┤│││⒈ 簡燕和 薪資單。86.1月.2月│偵二卷│││││P.342-343│├──┼────────────┼─────────────┼─────┤│││⒈ 張弘偉 薪資單。86.2月│偵二卷│││││P.346│├──┼────────────┼─────────────┼─────┤│││⒈ 李振承 薪資單。│偵二卷│││││P.349、350│├──┼────────────┼─────────────┼─────┤│││⒈ 李金花 薪資單。86.1月.2月│偵二卷│││││P.353-354│├──┼────────────┼─────────────┼─────┤│九│開傑交通事業有限公司│⒈ 黃水林 之所得扣繳憑單(85│偵一卷│││(台北市○○路○段三九五│1月至12月)│P.206-207││號,統一編號:00000000,│││││負責人: 蔡瑩峰 )│││├──┼────────────┼─────────────┼─────┤│十│中和有限公司│⒈ 李揖罄 所得扣繳憑單。│偵一卷│││台北縣三重市○○街一一二│85年1至12月│P.197│││巷三一弄一號四樓│││││統一編號:00000000│││├──┼────────────┼─────────────┼─────┤│十一│相亨移民事業有限公司│⒈ 譚志成 所得扣繳憑單。│偵一卷│││台北市○○路○○號十二樓│(85年1月-12月)│P.213│││樓之一│││││統一編號:00000000│││││負責人: 吳紹宜 ││││││││├──┼────────────┼─────────────┼─────┤│十二│真相傳播股份有限公司│⒈ 黃順雄 所得扣繳憑單。│偵一卷│││台北市○○區○○路三一五│(85年9月-12月)│P.214│││五號│││││統一編號:00000000│││││負責人: 江進賢 ││││││⒉黃順雄在職證明書。│偵一卷│││││P.217│├──┼────────────┼─────────────┼─────┤│十三│蘭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順雄所得扣繳憑單。│偵一卷│││高雄市○○區○○○路六五│(85年3月)│P.219│││號十樓│││││統一編號:00000000│││││負責人: 楊振宗 │││├──┼────────────┼─────────────┼─────┤│十四│好房屋廣告有限公司│⒈黃順雄所得扣繳憑單。│偵一卷│││高雄市○○區○○○路四七│(85年1月-7月)│P.220│││號十一樓之二││偵一卷│││統一編號:00000000││P.223│││負責人: 林春年 │││├──┼────────────┼─────────────┼─────┤│十五│一枝獨秀企業有限公司│⒈壬○○所得扣繳憑單。│偵二卷│││台北市○○區○○街二一三│(85年1月-12月)│P.374│││號一樓│││││統一編號:00000000│││││負責人:寅○○│││├──┼────────────┼─────────────┼─────┤│││⒈ 尹天龍 所得扣繳憑單。│偵二卷││││(85年1月-12月)│P.383│├──┼────────────┼─────────────┼─────┤│││⒈辰○○薪資單(86年1月)。│偵二卷│││││P.392│├──┼────────────┼─────────────┼─────┤│││⒈陳千知薪資單(86年1月)。│偵二卷│││││P.399│├──┼────────────┼─────────────┼─────┤│││⒈ 江清 月薪資單。│偵二卷│││││P.419│├──┼────────────┼─────────────┼─────┤│││⒈ 陳宜聰 薪資單(85年12月)。│偵二卷│││││P.426│├──┼────────────┼─────────────┼─────┤│││⒈未○○薪資單。│偵二卷│││││P.442│├──┼────────────┼─────────────┼─────┤│十六│中蘇實業有限公司│⒈吳慶在服務證明書。│偵二卷│││負責人: 林逸揚 │書。│P.531│││台北市○○路○○○號四樓│││││統一編號:00000000│││├──┼────────────┼─────────────┼─────┤│十七│福生企業│⒈ 周進德 薪資單。│偵二卷│││台北市○○區○○街一八四││P.536│││號││││││2.周進德在職證明。│偵二卷│││││P.537││││3.周進德扣繳憑單。│偵二卷││││(非福生企業;而係嘉宣有限│P.538││││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台北市○○路○段○○號三│││││樓,負責人: 張金昌 )││├──┼────────────┼─────────────┼─────┤│十八│巨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⒈ 黃勇詮 扣繳憑單。│偵二卷│││負責人: 周麗華 ││P.545│││高雄市○○區○○路二八三│⒉黃勇詮在職證明。│偵二卷│││號││P.546│││統一編號:00000000││││││⒊黃勇詮薪資單。│偵二卷│││││P.547│├──┼────────────┼─────────────┼─────┤│十九│致富開發實業有限公司│⒈ 沈希哲 扣繳憑單。│偵二卷│││負責人: 林擁祥 ││P.552│││高雄市○○區○○○路六三│⒉沈希哲在職證明書。│偵二卷│││號十七樓之八││P.553│││統一編號:00000000││││││3.沈希哲薪資單(85年9-10月)│偵二卷│││││P.554-555││││││├──┼────────────┼─────────────┼─────┤│二十│台灣亞希股份有限公司│⒈ 詹志雄 扣繳憑單。│偵二卷│││負責人: 石田恒夫 ││P.559│││台北市○○○路○○○巷十│││││二號四樓│││││統一編號:00000000│││└──┴────────────┴─────────────┴─────┘附表二:
壹、自臺北市○○區○○路○○○巷○號一樓處查獲畢可明所有供其犯罪所用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
1、薪資單影本三張。
2、晶麗光公司員工名單一張。
3、信用卡申請書八張。
4、薪資單及身份證影本一份。
5、渣打、美國、富邦、中國信託等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三十二張。
6、空白扣繳憑單十一份。
7、客戶資料表十三張。
8、 趙維漢 扣繳憑單二張。
9、委託書一張。
貳、自臺北市○○區○○街○○○號一樓查獲寅○○及畢可明所有供其犯罪所用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
A、寅○○所有之物:
1、帳冊五冊。
2、定通公司、一枝獨秀公司在職證明五本。
3、客戶委託同意書三份。
4、客戶申請信用卡資料四十六本。
5、臺新銀行客戶申請表十四份。
6、美國銀行客戶申請表十一份。
7、電腦(含報表)乙台。
8、薪資底稿乙批。
9、薪資來源資料單乙冊。
10、子○○資料表。
B、畢可明所有之物:
1、李宗桂等人信用資料袋十五份。
2、電話簿乙本。
3、客戶資料表乙冊。
4、在職證明書乙袋。附錄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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