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5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
6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98年2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98年7月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陳明富法官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書記官黃英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