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3年度斗小字第34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小字第349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告 李福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1,879元,及其中新臺幣6萬9,339元部分,自民國113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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