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14號
原告 彭及海
被告 張文州
上列被告因恐號案件(113年度竹北簡字第3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蔡玉琪
法官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書記官張慧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14號
原告 彭及海
被告 張文州
上列被告因恐號案件(113年度竹北簡字第3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蔡玉琪
法官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書記官張慧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