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3年度斗小字第30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小字第302號

原告 盧宣榮

被告 鄧文凱

黃國銘

張澧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8,03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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