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7號原告 廖淑真 被告 黃海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吳昆璋法官劉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馨月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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