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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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營造業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4號抗告人即原告武田麗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德寅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雲林縣政府間營造業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書記官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