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34號聲請人 李協衛 上列聲請人李協衛因與相對人 蘇德昌 (即 蘇明達 之繼承人)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李協衛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影本(如借據、本票等)。
三、釋明債權「已屆清償期」,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確認附表所載「 蘇隆昌 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