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變價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6號原告 劉福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等五人間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異動索引(以上資料均不可遮掩)、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現況照片。
二、依上開資料,補正被告姓名及地址。如共有人中有亡故者,亦應一併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請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四、本件不能原物分割?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