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5號原告 余鳳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侯嚴凱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門牌號碼彰化市○○○街000號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資料不可遮掩),若為未保存登記建物,亦請陳報,並提出房屋稅籍資料、照片。
二、陳報門牌彰化市○○○街000號房屋市值約多少?以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三、提出被告侯嚴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書記官王宣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