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原告 廖苑君 被告 黃献棠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吳昆璋法官劉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馨月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