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二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貳年肆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九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一月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九款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四月四日起延長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洪士傑法官陳燁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富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