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1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1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二五四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甲○○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一第十二行之「:簽發前揭三張面額共七百七十萬元本票三張:」應更正為「:簽發前揭三張面額共七百七十萬元本票:」,理由欄四第九十三行之「:之堪詞可採信:」應更正為「:之詞堪可採信:」,第九十七行之「判明事非:」應更正為「判明是非:」,第一百三十九行之「:愈來大:」應更正為「:愈來愈大:」,第一百五十二行之「:鬧分翻:」應更正為「:鬧翻:」。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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