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小字第7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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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鳳小字第727號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黃增南
被 告 柯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
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
玖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叁萬零陸拾捌元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