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五七號
原告乙○○被告丙○○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住訴訟代理人 陳德彬 住被告甲○○住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住訴訟代理人 崔燕丘 住右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不當得利有所請求而涉訟,然原告未能陳明侵權行為地係在嘉義並提出其他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二十條前段定管轄權法院。查被告丙○○戶籍地址為臺中市○○○街○○號十三樓,被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新竹市○○路○○○號,甲○○戶籍地址為臺北縣永和市○○路○○○號,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號,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均二紙附卷為憑,故本院無管轄權,而依職權移送共同管轄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甘大空~B法官黃明展~B法官陳琪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B書記官蕭琪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