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5號聲請人創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榮彬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書記官何俞瑩┌──────────────────────────────────────────────┐│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5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捷凱紙品事業有限公台中商業銀行南屯分│100年8月31日│33,500元│0000000││││司黃月鳳│行│││││├──┼─────────┼─────────┼──────┼──────┼──────┼──┤│002│宏國印刷事業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100年9月5日│5,845元│0000000││││限公司│中分行│││││├──┼─────────┼─────────┼──────┼──────┼──────┼──┤│003│翰樺美術印刷廠股份│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民│100年9月30日│17,815元│0000000││││有限公司鄧朝城│權分行│││││├──┼─────────┼─────────┼──────┼──────┼──────┼──┤│004│星彰實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北台中│100年9月5日│15,196元│0000000││││司│分行│││││├──┼─────────┼─────────┼──────┼──────┼──────┼──┤│005│真納視覺文化股份有│三信商業銀行南屯分│100年9月30日│31,615元│0000000││││限公司古亭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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