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3號聲請人 黃正伯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書記官何俞瑩┌───────────────────────────────────────────────────┐│股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5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70-ND-0000000-0││1│1000││├──┼───────────────┼──────────────┼────┼───┼────┼───┤│002│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70-ND-0000000-0││1│1000││├──┼───────────────┼──────────────┼────┼───┼────┼───┤│003│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72-ND-0000000-0││1│1000││├──┼───────────────┼──────────────┼────┼───┼────┼───┤│004│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78-ND-0000000-0││1│1000││├──┼───────────────┼──────────────┼────┼───┼────┼───┤│005│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79-ND-0000000-0││1│1000││├──┼───────────────┼──────────────┼────┼───┼────┼───┤│006│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79-ND-0000000-0││1│1000││├──┼───────────────┼──────────────┼────┼───┼────┼───┤│007│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1-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