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五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五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四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四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
法院書記官林美鳳附表:E┌──────────────────────────────────────────────────────┐│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 嚴四岳中國農民銀行苗栗分│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壹拾萬陸仟貳佰伍│FA二三一五二二│││││行││拾元│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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