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 金重 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金重訴緝字第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雄仁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九二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九三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伍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再自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陳如玲法官陳思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